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,虚假促销被叫停,记者走访果城街头——零售业霸王条款仍在“横行” 商铺挂出“清仓甩卖”的牌子可能会被罚款,商家不能拒绝退换打折商品,促销活动不能虚构拆迁、转行等理由……从10月15日起,由商务部、国家发改委、公安部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五部门联合颁布的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,以上各种虚假促销被叫停。昨(19)日,记者在走访市内一些零售卖场时发现,各种内容含糊的打折广告仍然铺天盖地,霸王条款仍然存在。

现场一:“全场打折”随处见 当天上午,记者在市模范街、五星花园、吉隆商业街一带看到,沿街店铺“换季大甩卖”、“全场大处理”等广告比比皆是。 记者在市三公街一家店铺看见,店招上写着“30元起价”的标语。但走进店内,却看不到30元的衣服,最低是50元。“老板,你们门外写着30元起,怎么没看到30元的衣服呢?”一位顾客问道。“我们的标语是夏天的时候挂上去的,现在还没有取下来,不过你可以看一下别的衣服,也才卖几十元。” “全场50元,品牌服装只卖50元……”在市吉隆商业街一家品牌服装店门前,店主不停地向过往行人吆喝。记者随着人流走进店铺,仔细一看才发现只有部分服装卖50元,而大部分服装的标签价格都在200至500元不等。 现场二:“打折商品概不退换” “打折商品概不退换”的观念一直“深入人心”。“衣服穿起不合适的话,能退吗?”在市文化路一大型商场,记者指着促销车里的衣服问。“这本来就是打折的衣服,不可以退,但是若是尺码不合适的话,可以换。”旁边的一名售货员回答道。 在一些服装专卖店,其促销商品的购物发票上还盖有“促销商品概不退换”的印章。“这都是惯例,既然打折处理了,如果顾客还能退换,那不乱套了?”市人民中路一专卖店负责人说。在五星花园附近的一些大商场里,针对打折商品能否退换的问题,记者几乎都得到了同样的回答:“打折商品概不退换”。 现场三:“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” 当天,记者走在街上,一会儿就收到了很多商场促销员塞到手中的各类商品宣传单、优惠券等。仔细一看发现所有宣传单、优惠券上都在不明显的位置保留有“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”、“最终解释权属本商店”等话语。 市人民中路某大型手机销售店正在举行“购手机抽大奖活动”,抽奖台被热情的市民围得水泄不通,记者看到奖品设置里面特等奖一项为“名牌空调”。“请问名牌空调到底是什么牌子?”“这个由公司最后决定,我们也不清楚。”促销人员回答。“反正他们都拥有最终解释权,到时随便奖励一台空调也可以说是名牌,分明是糊弄消费者。”市民周先生的观点说出了广大消费者的无奈。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很多人都不知道国家已经出台了这项治理虚假促销的办法,更不知道商家如违反相关规定,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。听完记者的介绍,都希望该办法能真正发挥作用。随后,记者就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在我市的实施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,市商务局、发改委、工商局、国税局、公安局均表示没有收到相关文件。 相关链接:10月15日,由商务部、国家发改委 、公安部、税务总局、工商总局共同发布的《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实行,《办法》共26条,涉及到零售商在宣传、广告、售后服务、提供发票以及购物凭证等方面的内容。 其中《办法》明确指出:不得含糊促销,随意宣称全场折扣;消费者即使购买了特价商品,也可享受原价商品同样的售后服务;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,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,如果零售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,相关部门可就零售商的违法所得,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,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,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并予以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