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知情人介绍,苏定伟是在拍摄枪支时,南充市公安局一位民警展示枪支,以为枪打不响,不慎扣动扳机,导致走火,子弹击中地面后反射击伤记者。他介绍,苏定伟身中20余弹,受伤处包括左脚踝,裆部,胸脯处。
“子弹没有伤及他的重要脏器,手术后患者情况稳定!”18日,苏定伟已经从重症监护室转到了普通病房。据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务科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,苏定伟的病情已无大碍,留在他体内的铁砂子要在其病情完全康复后,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取出。同时,《南充日报》和四川新闻网的受伤记者病情也很稳定。
“网上盛传病人生殖器被铁砂子击伤,会影响其生育力一说纯属误传!”该名工作人员称,虽然苏定伟的身体被20余颗铁砂子击中,且有部份残留在下体部位,但是并没有伤及身体的神经,且没有击伤重要脏器,因此,手术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,苏定伟的各项生理机能不会受到影响。
事后,承受巨大压力的四川南充警方在媒体上辟谣,声称枪支走火未伤及记者下体,之后《传枪支走火致记者下体受损南充警方称是误传》的新闻报道“面世”。
据悉,事发后南充市公安局采取两条措施,一是迅即将伤员送至医院治疗,二是对事发过程进行调查,总结教训。
18日,苏定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之前已经做完手术,目前感觉还可以,但可能有部分砂弹没有取出。在交谈中,苏定伟的声音低沉,身体还有些虚弱。
意外事故还是过失伤人?
一场新闻发布会,被邀请的记者因民警示范,被枪支走火所伤,谁该承担责任呢?是应该追究相关人的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呢?
一些网友认为,记者苏定伟受伤较重,身中20余弹,而另外两名记者受轻伤,那名示范枪支的民警应该被追究“过失伤人”,另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李依民介绍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所谓过失,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给他造成损害的不良后果应当预见,能够预见而未预见,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其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。当时,该名示范枪支的民警是在履行公职,并没有故意伤害记者,所以算不上“意外伤害”,无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因为民警示范枪支是公职行为,所以民事赔偿的责任应该由其所属单位负责,赔偿额度要双方协商。(法制周报新闻热线:0731-4802117)而受伤记者是报社指派外出采访,其行为也属于公职,其所在单位也应该进行道义上的补偿。
李依民律师告诉记者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从事社会活动应当对相关公众的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,疏于注意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,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,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,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
7月20日下午,《华西都市报》的相关领导向《法制周报》记者表示,他们正在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赔偿问题,但具体事宜不便透露。
非法枪支收缴管理漏洞
事后,南充警方对外宣称,平时收缴的枪械都集中保存在一个封闭的库房内,走火的枪支是当地农民自制的短火药枪,里面装有火药和少量的铁砂。
据当时展示枪支的民警介绍,枪支收缴后仔细清理过弹药,自己演示的动作规范,可能是因为残留弹药因天气干燥而走火。而网上则有网友称,当时拍照的记者说没有照好,要求公安开枪演示才致枪支走火伤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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